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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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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在2005/5/4公布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個人如果以「營利」為目的,且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如有符合應辦理登記課徵營業稅標準者,請逕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請注意,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非指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是否為「營利」事業的判斷標準如下:
一、有所得(賣價比原先買價高)
二、有進貨、銷貨行為
三、並非銷售個人「日用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16年11月8日表示,近來資訊科技發達促成網路遊戲勃興,越來越多個人或商號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代客練功服務,藉著提供服務按時間或等級計費,賺取勞務報酬,類此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銷售勞務行為,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者(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八萬元,銷售勞務者為四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六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勞務,除符合前開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第1項本文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倘有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惟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只要未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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